【案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营改增之 前取得,对出租房屋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采用成本法进行 后续计量;2018年9月1日,甲公司将一排临街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月租金10万元(不含税),其中2018年9月至 12月为免租期;租金每年支付一次,乙公司应分别于2018年9月1日、 2019年9月1日、2020年9月1日支付租金120万元及增值税税额6万 元。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甲公司在如期收到租金时开具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
知性的店员
于2022-12-08 22:16 发布 5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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