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公司于2020年1月份取得市财政局拔入资金960万元,记入”延收益”账户。2020年3月1日,该公司利用该拔入资金和自有资金购进一项专利技生产使用,取得对开具的增值税营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 440万元、"税率”免税、"税额“"税合计”1 440万元该公司确定该专利技术摊销年税收规定),采用直线法摊销。2020年度,该公司对该专利技术计提摊销额120万元,计入成本费用,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合计80万元公司对该项专利技术计提摊销额144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由“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合计96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1)该公司取得该笔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哪些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2)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该公司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的,在汇算清缴2020年度、2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阔达的曲奇
于2022-12-17 11:48 发布 553次浏览
- 送心意
sunny 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评估师
2022-12-17 12:4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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