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文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规定,一、公告第三条“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其中个人年营业收入是指合伙人律师按合伙协议规定比例分配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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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7-13 11:16 发布 308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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