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晨曦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3-01-12 15:43

您好!
1第一个方案为“折扣销售”,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开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或在备注栏列明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不得抵减折扣额。 应纳税额=80*(1-70%)/(1+13%)*13%=2.76, 第二个方案是“买物赠物”方式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其他同类或其他货物,并且在同一项销售货物行为中完成,赠送货物的价格不高于销售货物收取的金额。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取的货款缴纳申报增值税 应纳税额=100*(1-70%)/(1+13%)*13%=3.45 2第一种方案税后利润:80*(1-70%)/(1+13%)-2.76*(7%+3%)=20.96 20.96*(1-25%)=15.72 第二种方案的税后利润=100*(1-70%)/(1+13%)-3.45*(7%+3%)=26.20 26.20*(1-25%)=19.65 第二种方案税后利润比第一种方案多19.65-15.72=3.93 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多交增值税=3.45-2.76=0.69,综上,第二种方案更好 3如果不在四川省,“买物赠物”方式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赠送的商品可以理解为实物折扣,如果开具发票,顾客买和商家送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符合国家“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所以和在四川省计算出来的税额是一样的,按照(100+20-20)*30%/(1+13%)*13%=3.45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将总的销售金额100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和在四川省计算出来的一样,税后利润: 100*(1-70%)/(1+13%)-3.45*(7%+3%)=26.20 26.20*(1-25%)=19.65 所以,还是第二种方案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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