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凯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册,中级会计师,西安交大MBA

2017-07-30 08:19

老师这个题目答案是AB对吗?

李凯老师 解答

2017-07-28 22:17

共同经营强调的是经营,所以参与方对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享有权利并对相关负债承担义务 
而合营企业强调企业的法人地位,所以注重参与方对与合营安排有关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即单独主体(合营的企业),享有与安排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与安排相关负债的义务

李凯老师 解答

2017-07-30 18:11

成立C公司是为了向股东提供其所有产出。A公司、B公司有权利并且有义务购买C公司的全部产出,实质上获得了所有来自C公司资产的所有经济利益,同时C公司完全依赖来源于A公司、B公司的采购款以确保其运作的持续性,A公司、B公司承担了C公司的负债。因此,该合营安排为共同经营。 
 
参与方在合营安排中的产出分配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同,并不影响对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 
所以答案AB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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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方案B比方案A增加的现金折扣成本=(50%×2%+20%×1%)×11160=133.92(万元) (2)方案B比方案A增加的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11160/360×29-10080/360×60)×50%×10%=-39.05(万元) (3)方案B比方案A增加的坏账损失=11160×1%-10080×2%=-90(万元) (4)方案B比方案A增加的税前损益=(11160-10080)×(1-50%)-133.92+39.05+90-(40-80)=575.13(万元) (5)应该选择B方案。
2022-04-14 18:41:40
参考答案:(1)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E律师事务所不得担任本案破产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在本题中,D会计师事务所卸任A公司财务顾问的时间为2014年10月,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017年11月2日)已经超过3年,而E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起方卸任B公司法律顾问,距破产受理时不足3年。 (3)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当予追回。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 (4)职工对清单记载提出异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5)对A公司提出的驳回破产申请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效力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
2022-04-10 09:44:54
同学,你好!稍等需要看下题目计算下
2022-03-20 13:06:45
你好,请把题目完整发一下
2022-03-03 12:27:21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给你
2021-12-11 15: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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