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李爱文老师

职称会计师,精通Excel办公软件

2017-07-29 16:05

2014年7月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百分之三减按百分之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得,按百分之四减按百分之二 
可以这样理解吗

咕噜咕噜 追问

2017-07-29 16:28

明白啦,谢谢啦

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07-29 15:5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 
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07-29 16:07

一、2014年7月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征收率百分之三减按百分之二。 
销售旧固定资产100万不含税,按照简易办法则100*3%=3万,实际优惠按100*2%=2万缴纳。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以前购得,按百分之四减按百分之二 
销售旧固定资产100万不含税,按照简易办法则100*4%=4万,实际优惠按100*2%=2万缴纳。

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07-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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