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5-11-03 10:02
现行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有5个,分别是: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的相关规定:
1、对纳税人销售的自产再生水、特定胶粉、翻新轮胎以及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特定胶粉”是指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并且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的胶粉。
“翻新轮胎”是指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的翻新轮胎。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等建材产品。
2、对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以废弃资源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电力或者热力、页岩油、再生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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