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5月1日,淮北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台需要安装设备,支付价款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分5期支付(假定增值税税额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全额支付),每年5月1日支付1000万元,并于当日支付价款1850万元。2011年4月30日,该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发生安装支出1311.64万元。假定同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5%,已知:(P/A,5%,4)=3.4651,(P/A,5%,5)=4.3295。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
小欣
于2017-08-05 06:04 发布 90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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