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原先是给委托人开发票,但这笔收入应该是由被告承担,收到部分货款,当时做的是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收账款 ---甲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现在案件结束,由被告支付律师费,被告已经将所有律师费给原告了。被告要求我单位给开发票,原先开的发票已经跨月,是不是原先的发票红冲,我现在应该怎么做分录呢,银行账户的收入没有变化 ,只是现在应收款也全部收到了。银行存款需要做红冲退费吗,那我是不是还得重新存入银行,否则没有附件。老师,我现在分录应该怎么做?谢谢
玲子
于2017-08-11 17:26 发布 920次浏览
- 送心意
方亮老师
职称: 税务师,会计师
2017-08-12 15:12
那我就得把这笔收入先取出来,然后再已新单位存入银行,第一笔分录不是借银行存款红字,应收账款红字,贷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金红字吗?怎样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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