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成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10万元(不含增值税),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5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万元
李某某
于2017-08-28 21:47 发布 24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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