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林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5-11-05 10:43

1、从业人员持有营业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2、拥有相应数量经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刻章企业考核合格的刻章技术人员;
3、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承制国家机关印章的,还须备有保安工房和成品保管室。
4、个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申请承制原子印章的则须经国家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报当地县(市、区,下同)公安机关对营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承制原子印章的报当地市(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领取《印章刻制业许可证》,赁该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准营业。
跨县经营印章刻制业的,须持派出单位或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经营地的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5、经营印章(不含私章)刻制的店户,必须严格遵守如下制度:
(一)凭证刻章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承接业务,凭公安机关核发的《刻章许可证》刻制。收回的《刻章许可证》和《取印凭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三年),以备查验。承接刻制的印章不得发外加工;
(二)印章刻制管理制度。要严格按公安机关核定的数量、规格刻制,不得使用承制的印章,要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印章成品、销毁印章废品;
(三)领取制度。领取印章,要查验《取印凭单》和领取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取印人应在《取印凭单》上签名。逾期三个月不来领取的,应造册登记,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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