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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于2015-02-15 16:25 发布 3234次浏览
文老师
职称: 中级职称
2015-02-15 16:35
老师土地不是我们的 ,建好的房子所有权也是别人的,我们怎么会视同销售?
张先生 追问
2015-02-15 16:55
老师 如果是以政府名义立项或者以城中村的经济实体立项 , 就不算是视同销售了么?
2015-02-17 12:17
老师,土地使用权就根本不是开发商(纳税人)的,那么纳税人怎么可以以自己名义立项,这不是胡说吗?充其量只能说是以建换地,也就是说代建安置区,因为代建,政府才可能给你另外的土地来开发. 代政府建设安置区怎么能扯到视同销售不动产,产权不是开发商的,怎么来的销售不动产! ?还有就是纳税人既然没有土地使用权,那么他怎么能够说得上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行为,更别说无偿了! 没有权利还来使用权利,这种行为合理么?最终这种情况否能协调为代建形式,只按代建管理费征收营业税?
文老师 解答
2015-02-15 16:30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税务总局专门下发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公告规定,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有关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该负责人表示,鉴于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也未向居民收取回迁安置房房款,计税依据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款由回迁居民委员会支付,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不属于上述房地产公司,因此,核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土地成本。 公告明确,相关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2015-02-15 16:47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按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其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2015-02-15 18:36
视同销售,但营业税计税依据不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
2015-02-17 18:17
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核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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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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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追问
2015-02-15 16:55
张先生 追问
2015-02-17 12:17
文老师 解答
2015-02-15 16:30
文老师 解答
2015-02-15 16:47
文老师 解答
2015-02-15 18:36
文老师 解答
2015-02-17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