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办公楼有两层最近提供给同一集团的兄弟单位使用,要求对方负担一部分水电以及保洁垃圾清运等公共费用。协商的结果是对方以电费的名义每年给我们固定支付16万,我方收到16万时,给对方出具电费收据(我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对方也未要求提供发票),财务人员做其他业务收入,因电费我们有预算额,实际支出不会超预算,所以这16万收到我们也没有用于支付电费,而是支付公共费用,走其他业务支出。这样的账务处理是否合适?如果不妥应该怎么处理!
icetalker
于2017-09-25 11:39 发布 8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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