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09-27 13:40

您好,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 
(2)由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 
(3)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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