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公司13年4月10号向浙江保温瓶厂订购电热水瓶500个,每个120元,货款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百货公司与浙江保温瓶厂商定,该批商品有保温瓶厂代垫运费800元,增值税额88元,直接发往晖江百货商场。(1)收到托收凭证,专用发票和运费收据。2,直运销售的电热水瓶售价每个155元,货款77500元,增值税13175元。百货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运费一并通过银行向晖江百货托收3,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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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7-09-28 15:49 发布 9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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