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0-10 23:45

您好,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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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2017-10-10 23:45:25
发票你们是怎么开的,
2019-10-09 15:06:42
你们是销售方吗,那就对,不用调整
2016-05-20 14:51:36
这个是需要视同销售,你是销售方么,原则是需要开发票,对方收到做库存商品
2019-07-19 11:53: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从上述规定看,依据计算公式计算出相应的进项税额后: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015-10-15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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