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签订3方协议,进行融资租赁机器设备,租赁方甲公司的设备购买于乙公司,现我们公司全额付款(45万元)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全额专票,后甲公司退款36万与我公司(退回金额发票未作废),剩余9万元作为首期租赁费,后期我们公司再将每期租赁费交与甲公司,但是甲公司不再开出发票,而是开出收据,因为乙公司已经向我公司开过发票(相当于乙公司将收到的款转给了甲公司,并且乙公司代甲公司开了发票),这种情况当我们第一期把租赁保险费交给加公司时,甲公司只给我们开了保险费的普通发票和首期租赁费的收据,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填写费用报销单,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乙公司进行发票冲红,然后由甲公司重新开具发票给我们,及所有的这几笔业务应如何做账
菲童牛宝
于2017-10-23 14:26 发布 73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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