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晓海老师

职称会计中级职称

2014-09-14 21:08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