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1)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50000元,原材料已入库。(2)外购农机零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4000元,本月生产领用9000元的农机零配件生产农机另外支付给运输企业含税运费4142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销售农机零配件一批不含税金额为36000元,九折销售,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且承诺对方如果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对方于第8天付款。(4)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开具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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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3-03 17:53 发布 57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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