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一般纳税人, 1月4日,将以900000元购入、预计使用年限1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的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5年,每年收取使用费80 000元(不含税)。 注: 出租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税率6%。 要求: (1)取得租金分录;(2)摊销商标权成本分录。 2.公司自行研制的一项专利技术,入账成本为1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直线法摊销,残值为零。使用两年后,将专利权转让给B公司,取得转让收入145000元,增值税8700元。 要求:(1)计算转让时无形资产已摊销金
孝顺的麦片
于2023-03-08 19:28 发布 331次浏览
- 送心意
齐惠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3-08 19:36
甲公司购买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时,应当取得租金分录(收入项目)和摊销商标权成本分录(费用项目)。租金分录的收入金额应是每年收取的使用费用(80 000元),应从收入项目中扣除6%的增值税,即75 600元。摊销商标权成本的金额等于900000元,每年摊销60 000元,每年的摊销金额等于900000/15年=60 000元。
由于专利技术是自行研制的,根据有关规定,应以发生额为基础计提摊销折旧。因此,在转让前,应以150000元/10年=15000元/月的金额进行摊销计提。转让时无形资产已摊销金额为:购入时的摊销金额(150000)减去转让时的摊销金额(2年X15000),即150000-2*15000=126000元。
拓展知识:摊销也是一种会计处理,它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地将投入的资本折旧在一定时期内分摊到应税收入中,从而保证公司可以税收优惠地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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