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购买方在企业合并前已经确认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购买方在对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合并中取得可辨认资产负债时不应予以考虑 我不是很理解。。
罗达
于2017-11-10 11:06 发布 3381次浏览
- 送心意
姚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财税实操讲师
2017-11-10 15:53
你这是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相当于是从外部购入一个公司的控制权,你可以单方面用自己的权力控制对方的经营和财务政策,所以对于你来说,你支付的对价高于对方可辨认净资产的部分才是归属于你的新商誉。递延所得税也是站在你的角度确认新的,因为递延所得税是对购买方将来的经济业务带来影响,所以不能用被购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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