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经营状况如下: 业务一:用高粱生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生产42度清香白酒,当月销售25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 业务二:将自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20度的配制保健酒(有国食健字批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2万元。 业务三:生产14度青梅酒一批,将90%的青梅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款项未收到。 业务四:将剩余10%的青梅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
传统的冬日
于2023-03-10 11:19 发布 27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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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