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某居民企业(以下称该企业)在A国设立一分公司(以下称境外分公司),2019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4.29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0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4.29万元。2020年该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14万元,已在该国缴纳企业所得税6万元。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境外分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0%。 要求: (1)计算2019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抵免限额。 (2)计算2020年度汇总纳税时,境外分公司所得的抵免限额。 (3)计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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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3-03-10 11:37 发布 44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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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3-03-10 11:46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0 条之规定,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可以抵免。其中,境内企业可以在境外分公司的税后所得中抵免20%的金额,即4万元;另外,境外分公司税后所得还可以抵免境内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得超过5万元。
(2)2019年度,境外分公司的税后所得为10万元,抵免限额为4万元+5万元=9万元。
(3)2020年度,境外分公司的税后所得为14万元,抵免限额为4万元+5万元=9万元。
拓展知识:如果境内企业税后所得不足以抵免境外分公司的税后所得,则境内企业可以向其他企业申请税后所得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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