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初“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20 000元,当月发生下列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率13%,涉及应税消费品适用消费税率为10%: (1)缴纳前期欠交增值税20 000元; (2)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19 500元,向供应商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材料已验收入库,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 (3)销售甲产品(应税消费品)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 000元,增值税78 000元,收到的转账支票存
欢总在笑
于2023-03-12 11:44 发布 368次浏览
- 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 计算机高级
2023-03-12 11:57
该工业企业2020年2月期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应为158 500元,即:20 000 + 19 500 + 78 000 + 40 000 = 158 500元。其中,40 000元为未交增值税,包括13%的增值税(19 500×13%)和10%的消费税(600 000×10%)。
应用案例:
若某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不利,可能会拖欠增值税,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定期检查增值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税款正常支付,以免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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