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委托乙企业加工应交消费税材料一批,发出原材料成本为300000元,支付加工费174000元(含增值税),支付消费税5000元,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甲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 要求:分别作出甲企业收回加工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直接用于出售两种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欢总在笑
于2023-03-13 18:01 发布 317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23-03-13 18:07
甲企业收回加工材料继续生产的账务处理:应付加工费174000元(含增值税)和应付消费税5000元,原材料成本300000元,发生原材料支出(300000元)和加工费支出(174000元),应付税费支出(5000元);收回加工材料,原材料存货收入(300000元)。
直接用于出售的账务处理:应付加工费174000元(含增值税)和应付消费税5000元,原材料成本300000元,发生原材料支出(300000元)和加工费支出(174000元),应付税费支出(5000元);出售加工材料,销售收入(300000元)和应交增值税(174000*13%)。
拓展知识:实际成本法是指在计算库存商品价格时,只考虑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实际成本,而不考虑任何其他因素(如利润),以便更准确的反映出商品的实际价值。实际成本法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的计算成本,并且可以反映出实际投入成本,以便更好的控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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