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高尔夫球的生产与销售,2019年10月有关经营活动如下: (1)10月8日将10套高尔夫球具赊销给乙公司,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甲公司于10月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0000元;甲公司于10月12日发出货物,乙公司于10月20日支付货款。 (2)甲公司对外转让一台自己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转让价169500元,该固定资产于2009年7月1日购进。 (3)甲公司采取以旧换新销售高尔夫球具30套,旧高尔夫球具作价13000元/套(不含税),新高尔夫球具
传统的冬日
于2023-03-14 18:08 发布 33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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