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9年6月发生下列原材料收发业务(下列采购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原材料”、“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需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2)8日,向乙公司采购B材料5,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示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款项尚未支付,所购B材料尚未到达企业。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3)11日,向丙公司采购C材料2,000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价款100,000元,增值税税额13,000元,
余伟彬
于2023-03-15 10:32 发布 261次浏览
- 送心意
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3-03-15 10:41
根据上述情况,企业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8日采购B材料:
应付账款(原材料)20,000 应付账款(增值税)2,600 在途物资22,600
(2)11日采购C材料:
应付账款(原材料)100,000 应付账款(增值税)13,000 应交税费13,000
案例:企业在2019年7月1日向甲公司采购原材料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列示价款20,000元,增值税税额2,000元,款项尚未支付,所购原材料尚未到达企业。当期企业编制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应付账款(原材料)20,000 应付账款(增值税)2,000 在途物资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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