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企业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转让损失,应计入“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为什么不对?分录不就是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吗?
紧张的冬日
于2023-03-16 09:47 发布 534次浏览
- 送心意
999
职称: 注册会计师
2023-03-16 09:57
不对,因为转让金融商品产生的损失后续不能作为进项税额的准确计量依据,应用现金准则确认,损失要计入营业外支出,然后分录贷营业外支出即可。比如:XX公司持有股票1万元,1月末股票发生跌价计1000元,分录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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