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7-11-26 13:55

您好,一,增值税,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该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  
  【办理条件】  
  符合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必报: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条件报送: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需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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