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良老师1

职称计算机高级

2023-03-21 11:22

某厨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发生以下三类业务: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万元,增值税税额0.52万元,当月将一半原材料用于生产了120套厨具A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职工。根据《增值税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准予按比例扣除增值税额,按照计算规则可抵扣的增值税额为3.6万元,购进原材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92万元。 
2.购进另一批辅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5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10万元,运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未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购进的辅料,应当交纳消费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消费税=(不含税价款+不含税运费)×消费税率,消费税率为3%,应交纳消费税额为60万元。 
3.与某商场签订2 000套厨具A销售合同,约定商场与20天内完成支付,出口退税0.3可用于抵扣当月应交纳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口企业销售商品时,可以用出口退税抵扣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抵扣率不超过50%,根据2 000套厨具A的售价,出口退税为600万元,抵扣增值税可得300万元。 
 
这些业务发生时需注意汇总筹集的税费,比如综合使用企业的预征税额、减拨税金、税务返还、出口退税、贷款利息税等,都要按照规定认真据实填报,并及时汇缴税收,以免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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