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提供ERP系统搭建的公司。和甲方签订了一个合同,为他们搭建ERP系统。合同为期六个月2017-6-01至2017-11-30.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2017年8月支付50%,并开具全部发票,2016年11月支付剩余30%。现在有两种收入确认方案,一种是按照合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将收入在这六个月平均分摊。请问这两种方案是否都可行?相关分录是什么?分批获得的收入报增值税怎么报?
过客
于2017-11-22 20:32 发布 68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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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按收入日期确认部分收入,成本就按收入占总合同价的百分比结转
2017-11-29 16: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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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参照进出口课程学习吧
2017-11-28 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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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开具发票就是需要确认收入,不存在说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
2019-09-02 21: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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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开始前
2020-06-29 16: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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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320确认收入,增值税挂账先不交,等开票的时候再交,风险大吗
2019-12-19 15: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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