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提供ERP系统搭建的公司。和甲方签订了一个合同,为他们搭建ERP系统。合同为期六个月2017-6-01至2017-11-30.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当天支付20%,2017年8月支付50%,并开具全部发票,2016年11月支付剩余30%。现在有两种收入确认方案,一种是按照合同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将收入在这六个月平均分摊。请问这两种方案是否都可行?相关分录是什么?分批获得的收入报增值税怎么报?
过客
于2017-11-22 20:32 发布 69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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