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文文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3-03-22 21: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生产销售饲料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征。 二、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应取得经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称“检测合格证明”)后,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文文老师 解答

2023-03-22 21:42

企业所得税这块,没有看到相关优惠政策了

上传图片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