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投资人A在合伙企业发工资,合伙企业同时申报月综合所得和季度经营所得,同时投资人A还有其他公司给她发工资,其他公司进行综合所得申报。现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取数为2处的综合所得,税负比较高,合伙企业投资人A生产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还得在合伙企业利润的基础上调增投资人的工资,不能扣除6万,也有所得税要缴纳。这样的话合伙企业发放的工资凭空多出一道综合所得个税。上述操作是否合理,怎样可以即合规又不产生这道多出的税费。
搞怪的啤酒
于2023-03-23 13:19 发布 292次浏览
- 送心意
青柠
职称: 会计实务
2023-03-23 13:31
从您描述的情况来看,合伙企业发放的工资是合规操作,但是由于投资人A同时还有其他公司给她发工资,所以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会将这些工资纳入计算,从而导致税负比较高。一方面,您可以考虑降低投资人A在其他公司的工资水平,以降低综合所得税负;另一方面,您也可以考虑在合伙企业的利润基础上调增投资人的工资,从而减少税费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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