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发生如下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1)5月11日,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以企业股票20000股,按照股票公允价值支付购买价款918000元,购买时甲企业得知以企业曾于5月3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8000元,但尚未发放。另外,甲企业支付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费用3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0元,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企业将该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5月15日,甲企业实际收到乙企业发放的现金股利18000元。(3)6月30日,
光玄月
于2023-03-23 14:03 发布 2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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