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请教了我公司是一家新买的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并股权全部买回,经营地址和法人同时变更。在移交过程中,有尾期工程款未结算,是小规模纳税人 ,但移交尾期工程款都未开票 ,现移交我们公司负责发票,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并代收未缴的企业所得税,请问,如果承包商以个人账号转企业所得税给我公司其中一人股东账户,再由股东转给公司账户,那请问这样股东以何名义交到公司账户中,会计如何做分录?那么工程款又如何转出来付给承包商?会计很郁闷,明知道这样做不符合会计规定,但也不知道如何向老板解释,求解了
蕲华
于2017-11-25 08:28 发布 10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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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文老师 解答
2017-11-26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