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的这句话怎么理解,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 我的理解是,如果进项已抵扣的,之后转为免税项目用,进项不需要转出?"
毀若亦 ♡
于2023-03-23 15:47 发布 2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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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2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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