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11月因台风造成一批原材料丢失,实际成本为20000元。该批原材料在购买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2 600元,且该增值税进项税额己于购买当期抵扣。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及保险合同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偿10000元。要求: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因为自然灾害(如因台风、地震、洪水等)导致的存货盘亏或毁损,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要求:对甲公司上述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有上进心的糖豆
于2023-04-04 15:25 发布 79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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