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玲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3-04-18 15:04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所以,凡是取得“经营所得”的“所得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若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同时,我们再来看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这是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管的视角,针对所有的纳税人和所有的税种执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我们来总结一下《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这条规定:
若纳税人有如下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第一、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如果纳税人没有设置账簿或者擅自销毁账簿的;
● 第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残缺不全,导致难以查账的;
● 第三、已发生纳税义务,却不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
Q 追问
2023-04-18 15:07
玲老师 解答
2023-04-18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