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杨家续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2023-04-22 00:37

您好!
在客体方面,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针对第二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需要分析两个问题
首先,受让人支付的价款必须合理。
其次,合理价格是否必须实际支付?通常认为没有实际支付也构成善意取得


所以综上认为,尚未收取货款是不意味着庚公司不会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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