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2017年7月份就已经与对方签了合同,也开展了相关业务,但具体的费收到2017年11月份都未确定下来,财务因为费收没确定下来也未做应收账款,也一直按照没有销项报税,我们发票于2017年11月17日已经领取,因为费收没有确定下来,所以也一直没有开出发票,2017年12月10日,税务局打来电话,说我们有隐藏收入,偷税漏税的嫌疑,对于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半夏微凉
于2017-12-11 17:44 发布 782次浏览
- 送心意
淑女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7-12-11 21:29
你好,先自查,自查后根据实际收入补交税款。你上面说的费收什么意思?有一点可以明确的是收入的确认条件不是根据是否收到款项,而是收益和风险是否转移来决定的。建议你关注两点,第一,是否有符合收入条件的未确认收入、第二,是否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未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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