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认证20张发票,其中有七张是农产品,我公司是食品加工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百分之一,这个进项税这么填不对吧,是不是应该上边填13张,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地方填7张,进项税按百分之十填写?
轻装生活
于2023-05-14 17:09 发布 780次浏览
- 送心意
廖君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2023-05-14 17:21
您好,您的理解是对的,
(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时,填写附表二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和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如果该货物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的货物,在实际领用时“税额”加计1%,填入附表二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2)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也同时填写在附表二第4栏和第6栏,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直接填列第6栏“金额”,“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如果该货物用于农产品深加工13%税率的货物,在实际领用时“税额”加计1%,填入8a栏。
注意:纳税人取得从小规模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认证后填入35栏,再填报第31栏,将税额剔除后再填报第6栏实现抵扣。
(3)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在第6栏和第4栏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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