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和说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10%,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金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成本。2019 年6月份,甲公司发生的部分经济济业务如下: (1)6月5日,甲公司向A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一批100000件,单价10元。为了鼓动多购商品,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同时支付运费10000元(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影响)。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是500)000 元,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优雅的小刺猬
于2023-05-17 00:49 发布 6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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