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在中山成立的房地产中介公司,2个股东,其中一人股东是香港人,也是法人,为了拓展香港业务,这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又在香港开了一间公司,主要是从事对内地房产的推广,它在香港有展厅,在香港有发生广费登报费,网站注册,推广等服务费,因这些所有的开支费用其实都是归属于内地公司,计入内地公司的盈亏,但因受外汇管制,在香港成立公司进行这些推广业务可以便利很多,但如果这样的模式做,当香港发生了费用,我们需要内地的公司进行报销给垫支人,或者需要支付给香港的公司的一些费用,由法人用自己的港币存入香港银行,以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支付,我想问下这种情况下怎么进行帐务处理,2间公司是不是都应该核算,款项,,帐务上怎么做?那我也想请问一下,香港公司先支付钱,再写报销单给内地公司去报销,这个做法合理的吗?基本写报销的没有发票的
无语的蜗牛
于2023-05-19 14:10 发布 2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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