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月签订合同的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地是在石林,公司所在地昆明,现在要开设备发票和工程款发票给付款方,可以按简易计税吗,如果可以按简易计税的话税款怎么缴纳,需要在项目所办理什么手续吗,发票我们需要找税局代开还是公司自己开呢,税率是多少呢
小米粒
于2017-12-18 15:42 发布 893次浏览
- 送心意
学堂答疑王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17-12-19 10:26
您好!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递减,递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递减,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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