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好,我请教您个税务上的问题,我司是上市公司,香港非居民企业是我司的原始股东,由于股权分置改革,香港非居民企业持有我司的非流通法人股于2007年全部变为流通股股份,随后,香港非居民企业分别于2011年和2015年在证券市场卖出我司股票,所得一直存放于香港非居民企业的资金托管账户(工行深圳分行),现香港非居民企业向把这笔收入转回香港,我司应如何交税?
杨老师
于2017-12-28 11:25 发布 15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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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师 解答
2018-01-05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