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9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20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处理?
俭朴的花卷
于2023-06-27 10:32 发布 503次浏览
- 送心意
暖暖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2023-06-27 10:49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而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精选问题
获取全部相关问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