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3-06-27 12:42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二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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