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从北京市博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购人01*材料800千克,单价75元;02*材料600千克,单价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价款90000元,增值税税额11700元,合计104400元。此外,该批材料的运费为18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材料买价分配)。款项尚未支付。 9.16日,上述材料验收入库。 会计分录
舒服的小土豆
于2023-06-29 08:18 发布 464次浏览
- 送心意
邹老师
职称: 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3-06-29 08:26
你好
借:在途物资— 01*材料 ,
在途物资—02*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01*材料
原材料—02*材料
贷:在途物资— 01*材料 ,
在途物资—02*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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