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报率里面,用的是息税前利润。在PCMA责任会计第136页中,书上给的解释是利息费用仅与资金来源有关,而与资产使用无关,且资金筹措在于企业高层,分布对与资产取得具有不可控性。 那么根据这个原因,利息费用不应该算在对与分部的考核里。 问题是:为何明明是不应该考虑利息费用,那为何用的却是税前利润,而不是将利息费用扣除? 也就是,不应该考虑的反而包含在里面,而应当考虑的反而要扣除?为何是这个逻辑? 而不是这个逻辑呢-即不应考虑的要扣除,考虑的包括在内??
Athena
于2023-07-18 09:55 发布 1248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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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小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CMA,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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