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法中,动产的善意取得中要求出卖人虽然无权处分,但是要求出卖人是合法取得的,如果是偷盗,欺诈,捡来的,那么受让人即使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进行了交付依旧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那么如果是票据是否依然适用?出卖人的票据是捡来的,在捡来后其发现被背书人的名字没有填写,遂将自己的名字写在其上,并将这个票据转让给了善意的第三人,那么这个善意的第三人享有票据的权利吗?
乘物游心
于2023-08-16 16:19 发布 628次浏览
- 送心意
小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3-08-16 16:35
您好,这个的话,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是享有这个权利的,他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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